(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教学过程的全面监督和管理,完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维护和稳定教学秩序,使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和教师教学水平,准确评价教师教学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条 教育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
第三条 教学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督学管理、督导管理和学院管理三种类型,有教学秩序巡查和督导听课两种方式。
第四条 督学管理由学校督学室负责,其职责是:对全校性的教学管理、教学秩序、教学活动、教学质量、教学条件、教学环境和教学保障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指导,及时沟通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等。
第五条 督导管理由学校质量管理与评建中心负责,是学校设置的负责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优化完善与运行管理、重点负责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对全校教学管理、教学运行、教学改革和专业群建设等教学质量进行监控、评价和评估。
第六条 学院管理由各二级学院负责。二级学院主要包括农业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财经商贸学院、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共课教学部,是学校教学单位,其职责是:负责本学院各专业或课程的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 教学秩序巡查
第七条 教学秩序巡查主要巡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通过对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等进行常规检查、督查,能全面掌握教学状况,并对教学异常状况进行及时处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第八条 教学秩序巡查实行“双线三类管理”模式。“双线”是指线上、线下巡查。线上巡查主要是通过查看视频监控的方式来掌握各班级的教学状况,线下巡查主要是通过现场巡查方式来掌握各班级的教学状况。
第九条 “三类管理”是指督学巡查、督导巡查和学院巡查三种巡查方式。督学巡查和督导巡查是对学校所有教学场所进行巡查,学院巡查是二级学院对本学院或指定场所进行巡查。
第十条 督学巡查和督导巡查每周至少1次,学院巡查每天至少1次。三种巡查方式可单独组织,也可以联合组织。
第十一条 为方便管理,提高巡查效率,学院巡查按区域划分,西区由农业工程学院负责,东区由机电工程学院负责,北区信息工程学院1#、2#楼由信息工程学院负责,北区财经商贸学院1#、2#楼由财经商贸学院负责,教育学院1#、2#楼由教育学院负责,公共教学楼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和公共课教学部负责。
第十二条 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填写《百度开云体育app教学秩序巡查记录表》,及时将异常情况分别报教务处和质量管理与评建中心。异常情况如涉及到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 每月底,督学和二级学院应将本月的巡查记录表汇总后交质量管理与评建中心存档。
第四章 督导听课
第十四条 督导听课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评价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主要任务是对全校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评价教师教学质量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教学手段、教风学风等),及时收集有关教学质量的反馈信息,为学校评价教师的教学能力提供科学的可靠性依据。
第十五条 督导听课的具体功能
1.评价功能:通过对教学质量教育成果价值的判断,评定其水平和等级;
2.激励功能:通过督导评价,肯定成绩,总结经验,调动工作
积极性;
3.促进功能:通过督导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4.导向功能:通过评课,为授课老师指明努力方向,起导向作用。
第十六条 督导听课主要包括督学听课、督导听课和学院听课三种方式。
第十七条 督学听课由主任督学组织,督导听课由质量管理与评建中心主任组织,学院听课由二级学院院长组织。三种听课方式可单独组织,也可以联合组织。
第十八条 督学听课每周至少组织2次,督导听课和学院听课每周至少组织1次。
第十九条 督导听课人员主要由督学、质量管理与评建中心成员和二级学院教学管理者等组成,其中二级学院教学管理者包括学院书记、院长、副院长、教务秘书、教研室主任;也可以邀请学校领导、部门负责人、本专业(课程)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参加听课。
第二十条 督导听课人数每次应不少于4人,听课组织者在听课前一天通知听课人员听课时间、地点。
第二十一条 督导听课实行“推门听课”方式,事先不和授课老师打招呼,听课前5分钟才通知对方。
第二十二条 全体任课教师均为被听课对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督导听课。
第二十三条 督导听课主要包括随堂听课、检查教学资料、学生问卷调查、评课和反馈五个环节,合计2课时。
第二十四条 随堂听课时间不少于1课时,所有听课人员应严格遵守课堂秩序。听课结束后,听课组织者应检查授课老师的授课计划、教案等教学资料,并向学生发放问卷调查,全面掌握授课老师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组织所有听课人进行评课并填写《听课评价表》。
第二十五条 督导听课组织者应在三天内向授课老师反馈听课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质量管理与评建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质量管理与评建中心
2023年8月30日